2025-01-22
江阴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民商事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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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江阴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践行习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扣市委决策部署★,忠诚履职尽责,创新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实现“全达标”,全年获得国家★、省市级集体和个人荣誉147项。江阴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培育宣传工作★,全年通过各级媒体发布案例宣传1100余篇次,其中200余个案事例被学习强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经过选评,审判委员会最终遴选出28个年度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护航生态绿色发展★、确立公平竞争法则★、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等多个领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了江阴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邵某与王某、刘某系亲戚关系★,邵某取得王某、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铝业公司的设立登记,铝业公司的登记股东显示为王某★、刘某,认缴出资均为4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5年底★。2020年,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10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清偿★。此后,王某、刘某将各自持有的铝业公司股权转让朱某。2023年★,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刘某以铝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王某”“刘某”名字均非本人书写、其系冒名股东为由★,向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股东身份申请★。后该局认定王某、刘某名字并非本人书写★,股东冒名登记成立,因撤销股东身份将影响现任股东和高管的权益,故对王某★、刘某的股东登记事项不予撤销★。

  案例21: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履历 劳动合同无效——原告刘某诉被告江阴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23:金融机构销售产品未尽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尹某诉被告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商事外观主义以及公示公信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司法实践中发现,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不是股东本人签名的现象较为常见★,不是本人签名并不等同于就是冒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盗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与冒名股东类似的概念是借名股东,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被登记为股东这一事实同意或者知情。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过错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即同饮者如果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吴某平席间饮酒时,共同饮酒者中没有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灌酒等行为。待聚餐结束后★,又有同饮者护送回家并交由其妻翁某照顾★,在酒后亦尽到了照顾★、护送★、救助、通知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同饮者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0:劳动者拿回扣、接受宴请被开除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原告陈某诉被告江苏某快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求职者追求心仪的工作岗位是普遍现象,然而面对激烈的竞争,部分求职者竟然选择夸大甚至伪造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信息以增加录用机会★,殊不知即便侥幸通过面试入职,也并非长久之计★,该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污点”。劳动者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地向用人单位告知个人信息,通过全方位展现个人能力和优势,争取求职机会。用人单位应加强招聘环节的用工管理,在征得求职者授权后,可在不侵犯其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背景调查,内容和范围限于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以判断求职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能否胜任岗位工作★。在发现劳动者存在履历或学历“造假★”行为后,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为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扩大典型案例的知晓度,现将该28个典型案例逐案发布并作详细解析。

  刘某在应聘江阴某公司的简历中详细描述了近三年其在甲公司从事质量总监的工作内容和业绩,江阴某公司认为刘某有长时间的质量体系管理经验,决定录用。2023年5月6日,刘某正式入职,其在《员工登记表》的工作经历中填写2019年至2023年就职于甲公司质量中心,并签字承诺所填资料属实,如有虚假★,愿受解雇处分。当日,江阴某公司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质量经理★,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并约定试用期内提供伪造的学历、技术资格、离职证明等资料的,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刘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亦规定员工入职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者★,公司有权给予开除★。2023年5月17日,刘某收到江阴某公司的通知书,载明因刘某简历造假,在试用期内被考核为不合格,遂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70000余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刘某诉至江阴法院★。案件审理中,刘某承认其应聘时提供的《员工离职书》系伪造★,甲公司的公章是他利用抠图软件加盖的,其在甲公司实际的工作时间仅为3个月。

  2016年11月2日★,尹某通过某银行员工季某了解到定增产品“A资管计划★”。同日,该银行系统录入尹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进取型”。次日,尹某至该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开通手机银行★,并通过手机银行APP认购“A资管计划”100万元、支付认购费1万元★。★“A资管计划”为股票型基金★,风险等级为高风险。之后★,尹某收到三次结算回款共计775091.32元★,亏损234901★.64元。期间★,尹某不时通过微信询问季某该定增产品的收益情况,2017年12月起该产品持续亏损,尹某不断通过向季某、某银行维权,向无锡银保监局举报等方式挽回损失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其资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吴某平在参加家族聚会时饮酒过多。同饮者吴某祖等人将其送回家中,并交给其妻子翁某照顾★。后翁某发现吴某平存在脸发紫等窒息征兆★,随即对吴某平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治疗。但因吴某平醉酒后呕吐窒息时间较长,经抢救无效死亡。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吴某祖等十余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换盏间难免会有劝酒等行为,甚至会引发酒后猝死★、交通事故等意外。通常情况下,同饮者之间对彼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但有两种情形下同饮者会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存在先行不当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若先行行为使其他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则该先行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当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可以认定不当先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虽无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因重大过失导致同饮者受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饮者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为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本案判决强调了每个人在饮酒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也明确了同饮者的承担责任的归责基础★。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与江阴某公司招聘的质量经理的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密切相关★,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刘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伪造甲公司的《员工离职证明书》★,致使江阴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刘某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无论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手册》抑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江阴某公司均有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遂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2004年7月起在江苏某快递公司工作,陈某在工作期间签字确认了江苏某快递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15年起,陈某在江苏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担任靖江集配站网点主管★。2021年10月11日★,江苏某快递公司向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陈某私自接受外包单位小时工徐某微信转账2700元在规定时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在靖江集配站期间默许并参与外包单位小时工宴请多次★,在网点形成不良风气★,属严重违纪,故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以江苏某快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江苏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系统虽显示尹某风险测评结果为“进取型”,但尹某不予认可,某银行亦未能提供由尹某本人填写完成的诸如《风险问卷》之类的线下测评资料进行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说,即便某银行提交的尹某风险测评结果属实,尹某风险测评结果为★“进取型”,而本案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某银行向尹某销售了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综上可以认定某银行存在向尹某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未尽适当性义务。某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尹某在购买案涉基金产品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是否被冒名登记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王某、刘某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并据此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表明二人认可其曾系铝业公司的股东★。且从各方陈述及王某、刘某、邵某之间的关系等来看,不足以证明王某、刘某系铝业公司的冒名股东★,王某、刘某是铝业公司借名登记股东的可能性相对较高。无论王某、刘某是否实际出资或系借名股东★,均应履行出资义务★。朱某是铝业公司现股东,应当在未出资8560万元范围内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在铝业公司债务产生后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应当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受让股东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前大众投资理财的意愿显著增长,但不能忽视的是广大金融消费者与各类型的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信息差★。金融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对产品的推介和说明★。赋予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相关信息说明及风险揭示的义务,是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也是金融市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制度基石。

  案例22★:共同饮酒未劝酒且尽到送返义务 同饮者不担责——原告翁某等诉被告吴某祖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股东登记情况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登记信息的信赖与其交易并产生纠纷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即使是被借名登记为股东★,其也应以股东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应避免轻易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建议借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就责任承担、追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江苏某快递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私下收取客户★、供应商或外部合作单位回扣以及超过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礼品的;未经上级允许★,接受客户、供应商或外部合作单位宴请的……★”本案中,陈某私自接受外包单位小时工徐某微信转账2700元★、在规定时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在靖江集配站期间默许并参与小时工宴请多次★,违反了江苏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故江苏某快递公司以陈某的行为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员工以吃回扣★、接受宴请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扰乱公司风气,一直都是企业的“心腹大患”。回扣与宴请★,看似是飞来横财★、免费的盛宴★,实则是腐蚀灵魂的毒药。当员工把手伸向回扣的那一刻★,就已经违背了对企业的忠诚,已将职业道德抛之脑后。用人单位对这种行为绝不能容忍,因为这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企业的声誉。员工本应是企业发展的助力者,拿着应得的报酬,为企业的进步奉献智慧与汗水。但拿回扣★、接受宴请者,却将这种纯粹的雇佣关系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俗话说,以不义得之,必以不义失之★。那些被开除的员工★,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还有在业内的口碑和他人的信任★。任何不正当的所得★,都将付出法律的代价★,廉洁自律才是职场人长久发展的正道。

  案例24★:知情且同意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属于借名股东对外需承担股东责任——原告材料公司诉被告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的本质为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金融机构应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投资人的实际情况,向投资人充分说明与金融产品相关的风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等重要事项,以使得金融消费者对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有足够的认识来做出投资决定。如果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要打破原先的“保本收益”的刻板印象,将“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植于心中,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要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