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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将★“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作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功能”作为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由此可见★,“平台”理念已深度嵌入我国的治理体系之中★,平台型治理模式也将成为顺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社会治理新形态。平台型治理模式搭建的“政府—平台—公众”三维互动机制,既保留了科层制组织的动员能力,也落实了互联网平台的治理责任★,实现了平台企业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与组织动员能力的良性耦合★,优化了社会治理体系★,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同时激发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对于适应新的社会治理要求、提升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理应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社会治理的当然要求和必然趋势。
平台型治理模式有其明显的功能优势★,但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完美的治理模式。从治理实践来看★,平台型治理模式除了上文所提及的可能存在侵害私权利的隐忧之外,还可能存在以下弊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一元化管理依旧强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未能如愿实现★;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的治理模式增加了行政负担,甚至衍生出“指尖上的”现象;等等★。制度是保障技术理性的关键力量,平台型治理作为技术推动的治理模式创新,同样需要制度的确认和规范★。因此,在平台型治理模式运行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制度的约束来保障“政府—平台—公众”三维互动机制更加规范★,对于平台型治理模式功能优势的充分发挥具有关键的意义。
政府角色是政府具有的功能作用的人格化,政府角色的科学定位经过了理论与实务界漫长的讨论和探索,呈现出从★“守夜政府”★“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变化发展规律。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台型治理模式顺应了政府角色的演进规律,是对政府角色现代化转型要求的有效回应:首先★,平台型治理中政府角色契合了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向新公共服务理论演进中蕴含的“有限政府★”理念。任何社会的治理政府都必然会扮演重要角色,但在“有限政府★”理念看来,政府并非唯一的治理主体。平台型治理模式引入多方参与主体★,回应了“有限政府★”的角色转换需求。平台管理、公众参与、政府监督得到了有机统一,★“政府—平台—公众”三维互动机制得以形成。其次★,以社会治理理论为基础★,平台型治理对政府和公民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非自上而下的管理,而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在于以公民为中心★,实现其利益★、权利和价值★。平台型治理模式中公民的参与动力以及基于技术基础所具备的有效参与路径,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协商互动的治理场景中表现出多元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最后★,平台型治理模式中政府角色契合了数字治理理论中蕴含的“数字政府”转型趋势。《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数字政府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工具视角观之★,数字政府是指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的结合★,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政府管理过程★,打造电子化政府★,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节约治理成本。数字政府更深层次的内涵在于技术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政府数字化转型强调数字技术对政府结构、功能、服务方式以及治理模式的再造★,而平台型治理模式体现了这种技术与治理的融合趋势,成为“数字政府★”的有益尝试。一方面★,数字技术构成了平台型治理模式的基础★;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平台型治理模式体现了数字技术在治理模式上的创新,将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开放★、更聪慧的政府。
内容提要: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催生了平台经济,带来商业模式变革的同时也引发社会治理模式的革新。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以及数字治理理论可为平台型治理提供理论解释,而平台企业的自我赋权则为平台型治理提供了实践基础。平台型治理模式能够实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多元利益主体联结,也能顺应政府转型的时代趋势,为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限制平台权力滥用创设了必要条件。实践中,平台自治权的确认与规范★、政府角色的转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的形成★,是平台型治理模式在现实中展开的制度保障。
在传统观点中,只有公共组织机构向其个体成员单方面强制施加某种法律义务时★,才存在权力现象★,二者之间是“命令—服从”的关系模式。权力关系被理解为一种纵向★、垂直的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的组织从属关系为前提,缺乏这一前提,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关系。根据这种以主体身份属性为基础的传统权力理论,得出的是“权力—权利★”二元模式★。面对新兴的平台私权力,传统公法存在规制主体不适格的困境,而传统私法会陷入服务无偿和外观意思自治的误区,无法对平台私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在平台权力已成为客观事实的当下,如果不加以限制也可能会扩张或异化,进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数据垄断★、数据跟踪、数据泄露以及信息监听等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平台权力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算法利维坦”下平台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面对私人领域的这种权力现象,私法立宪主义主张遵循权力制约理念对其加以约束。平台型治理模式贯彻了私法立宪主义这一理念并打破了传统的“权力—权利”模式,提出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模式★。在三元模式中,平台型治理模式可依托“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两种方案,为防范平台权力滥用提供有效路径。首先,平台型治理模式强调以公权力制约平台权力滥用★。平台权力来源于平台企业的自我赋权★,本质上仍从属于私主体,需受到公权力的监管。以公权力约束平台权力垄断带来的利益循环和防范平台权力滥用的风险,本身便是对平台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其次★,面对平台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不对等状态★,平台型治理模式通过恰当的权利配置来达到遏制权力滥用的目的★。其路径可具体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权利制约权力意味着平台权力的边界因此被厘清,平台权力不得任意侵入公民权利的领域,平台权力的模糊地带得以消除★。另一方面,平台型治理模式亦构建了积极的制约路径,当平台权力存在不当行使的情形时★,公民实质性参与的权利和畅通的参与路径也能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它们一起构成了防止平台权力滥用的有效路径。
最后,强化对平台自治权的监督。政府监督职能的发挥,能够保障平台权力的规范有序。如事前对平台自治规则进行审查,事中对平台企业的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予以防范,事后对平台运行秩序进行长效监督★,等等。此外,还应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公众作为平台的相对方,与平台之间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因此,通过畅通的公众监督渠道来监督平台权力的正当行使★,对于平台权力的规范运行同样极为关键。实践中,平台建立的在线投诉系统以及公开在线投诉系统处理的规则及程序,都是通过公众力量来监督平台权力的有效路径。同时,为弥补公民与平台之间话语权力的不对等状态,应当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参与平台型治理,通过行业准则、社会舆论等外部机制实现对平台权力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平台型自治权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新目标★,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中,公众参与被认为是实现多元治理的必然选择。平台型治理模式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而价值知识是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因素交错、互动和融合的结果,它无法通过专家理性来获得★,大众参与则为我们获取价值知识提供了更直接的途径。平台型治理模式超越了传统公共决策领域★,将为公众提供一种全流程的参与路径并贯穿于平台型治理的始终。首先,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用户利益产生直接、具体的影响,相应决策要反映与体现平台内用户的意志和利益。例如,我国《电子商务法》就明确要求,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则的修改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为公众参与平台规则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阿里集团推出的淘宝平台设立了“规则众议院”,在淘宝首页设置入口★,所有平台用户都能参与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同时面向所有用户投放规则议题,设置投票通道★,公开征集意见★,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直接、便捷的参与渠道。其次,平台为公众的过程参与提供技术支撑。决策的功能在于形成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执行则是将这种规范转变为实际的利益关系的过程★。决策不可避免地具有笼统性、模糊性和不周延性,而执行是将抽象的决策和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的过程★,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执行的过程有助于化解具体而真实的冲突★。平台利用技术赋能实现执行过程的公众参与,如淘宝的★“大众评审”制度★,搭建了一个公众参与平台内部治理的渠道★,公众可以充当★“法官”参与到交易维权、规则众评、处罚申诉、商品净化以及恶评鉴定等执行程序当中。最后,监督环节的公众参与同样重要★,互联网信息的即时发布与广泛传播事实上增强了公众的话语权,能够发挥广泛而强大的监督作用。例如广大网民在各社交平台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关注和讨论,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平台型治理以技术为基础,能够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可通过大数据技术提供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将规则制定、裁决等程序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为更广泛的公众监督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与平台型治理模式具有内在的关联★:“共建共治共享”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提供了理念指引★,平台型治理模式为“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了具体的实践路径。具体而言,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强调的是“一核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协同参与治理★、共同享有成果”★,致力于构建“以人民为中心地位★,以均衡为目标导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任务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一理念为平台型治理模式引入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同时★,平台型治理模式促进了★“共建共治共享”由理念向实践的路径转化:作为治理技术基础的平台为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提供了载体★,为单向管理向互动协调的转变创设了条件,为“政府—平台—公众”三维互动机制建构了基础。就此意义而言,平台型治理是“共建共治共享★”得以完成的重要依托机制之一★。
平台经济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面貌,催生了一个新兴的“平台社会”★。平台已渗透到社会的核心层面★,影响经济交易★、文化实践和社会制度,迫使国家和政府调整法律和民主结构★。在经济场域,随着商业版图的扩张和互联网生态的发展,具有高度市场影响力和市场统合力的超级平台应运而生,这种基于自我赋权而产生的平台权力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变革浪潮中呈现出强大的推动力。以阿里巴巴、腾讯、亚马逊等企业为首的超级平台集合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及庞大的用户基础★,形成了极为显著的资源优势,并对参与主体、交易、信息等平台要素形成了重要的掌控力★。
社会治理理论是平台型治理的另一理论解释路径。以多元主体★、协调合作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理论开辟了协调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的新道路★,其蕴含的目标和特性与平台型治理模式高度契合★。具体而言,首先,平台型治理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善治”目标★,强调良好的政府管理和良好的社会自治。作为市场主体,数字平台具有维系平台平稳运行的本能★,其借助自治规则和技术手段★,能够成为解决纠纷、规范行为的重要途径,进而实现对内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次★,平台型治理模式可满足社会治理理论的多元化需求,实现从一元主体转向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平台型治理以多元主体参与为基本形态★,试图建立“政府—平台—公众★”三维互动机制,连结了多元利益主体★,实现多元主体的共管共治。再次★,平台型治理模式满足社会治理理论的协调性需求。传统的社会治理结构呈★“条★”“块”分形,表现出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和多头管理等问题,平台型治理模式突破传统的科层★、属地★、行业等重重界限★,以平台为中心建立一个具有统一性、扁平化的协调治理机制★。最后,平台型治理模式满足社会治理理论的开放性需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只是平台型治理模式开放性的表现之一★,★“决策—执行★”体系由封闭向开放的转变才是平台型治理模式开放性更重要的表现。在决策★、执行、监督等过程中均设置公众参与的渠道,广泛而深度的公众参与使平台型治理更具开放性,平台型治理由此也更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呈现出更包容和涵摄的特征。
这种通过自我赋权而实际享有和运用的权力不仅体现在政企合作中,更体现在自下而上推动治理模式创新的过程中。平台企业以创新主体的身份进入大众视野,在复杂的商业模式中扮演了多重角色★,着眼于社会治理场域,在持续回应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其行动者身份已得到公众认可。当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时★,俨然已超越技术提供者角色★,其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已嵌入治理格局演进之中。如新冠疫情期间,平台企业并非仅作为政企合作的被动配合主体,而是以更加主动、积极的角色,实质性地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新冠疫情期间健康码作为技术和治理创新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应用,虽然各地推出的健康码各有不同,但其依托的是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平台,实现了全国各地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的统筹协调、治理信息的共享以及治理资源的整合。健康码的应用,实现了政府★、互联网平台★、公众等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平台型治理进行理论解释的路径之一。平台型治理模式契合了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到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进行了一场名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改革,将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引入公共领域。该改革以优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为目标,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率,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面临着新的质疑★,比如★“经济人”属性对公共管理的异化、公私部门界限模糊等★。在这种反思浪潮中★,新公共服务理论应运而生。21世纪初★,该理论的代表人物丹哈特夫妇提出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强调建设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政府应超越传统的控制角色,积极提供舞台鼓励公民参与★,其目标是致力打通一个对话协商的渠道。其所追求的治理理念及路径是★“参与”和“共享★”★,以合作共享的方式来实现公共管理的优化★。平台型治理模式能高度契合这种需求,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理论内核可为平台型治理所要求的弱化政府角色★、强调公民参与提供理论支撑。一方面★,政府在平台型治理模式中不再是处于控制地位的掌舵者★,掌握技术基础和用户基础的数字平台在社会治理中应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角色的转变有利于纠正政府★“缺位★”★“越位”等现象★,回归★“公民本位★”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平台型治理模式能够建立沟通和协商机制★,实现政府、平台和公众的有效对话,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服从关系★,而是政府、平台和公众的多向互动关系★。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平台的自治权。这是因为,虽然平台企业的自治权源于其自我赋权,但通过正式法律的确认才是保障其正当性的最优方式。我国目前的平台治理规范★,除针对电商平台制定了《电子商务法》之外,散见于《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政策文件中★。当前的立法模式是针对具体问题的专项立法回应,这对于迅速回应平台领域的突出问题★、保障平台治理的★“有法可依”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发展大势以及平台问题的复杂多样★,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制定一部具有一般性的平台立法,推动平台治理从“冲击—反应”向“预制—调试”模式转变无疑更为理想★,也应成为未来立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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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平台型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平台型治理模式并不是工具层面的“政府+数字技术”。实践中,政府除了以技术赋能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的自我转型之外,还应通过治理机制、治理原则的制定以及行业发展政策的设计来引导平台自治,推动数字技术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应用,构建数字时代治理与科技互动的生态、机制和空间,为平台型治理创设足够的条件★。同时★,政府还应遵循共治的要求,不断改进多元主体参与的机制和方式,通过搭建参与互动机制★,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治理活动,保障公民获得网络信息服务的机会以及平等参与的权利。此外,还应鼓励和指导各领域出台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对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平台用户参与规则)进行实质审查★,保障平台权力规范行使,防范平台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维护平台内部的秩序以及平台型治理模式的有效运行★,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总之,作为最具主动性和自主性的角色★,平台型治理中其他主体的治理参与从不否认政府的治理角色。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管控性权力★、助推性权力及其合理运用,可为平台型治理提供更良好的机制与空间★,为平台型治理创造更好的生态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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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治理以数字技术为基础★,通过★“社会—技术★”系统实现资源的整合,构建多方主体互动合作机制,以此为基础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对平台型治理模式生成基础的探讨可以凝练为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对平台型治理模式从理论层面加以解释★,为平台型治理模式的构建提供更充分的思想渊源;另一方面,对平台型治理模式的权力来源加以阐释★,以此来揭示平台型治理模式生成的现实依据。
政府角色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能及发挥的作用。前文已论★,平台型治理固然是以平台设施为基础、通过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协助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治理模式,但政府依然在社会治理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平台型治理模式对政府角色提出了新的期待★,要求政府应向引导者、保障者和促进者角色转变。这种转变是平台型治理能否产生社会所期待效用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角色进行科学定位。
实践中,“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应强化对“共建共治共享”的认知协同。认知协同是指多元主体形成对社会治理价值和目标的共同认知。平台型治理模式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这就需要充分调动不同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借助智慧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民间构建能力来提升平台型治理的效能。当然,不同主体必然会因为自身属性、价值判断、外在环境等因素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提升认知协同,在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博弈和互动中形成共同的信念,塑造合作思维和共治意识★,对于“共建共治共享”能否在现实中展开至为关键。其次,就★“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要点而言★,政府应在有限理性的要求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坚持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动性,保留对治理机制的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也要“通过优化制度,规范、引导、协调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将多元主体纳入协调有序的共治网络中,并设计相关制度约束和监督共治各方的行为,让多元主体根据自身特点与所长在共治网络中贡献力量”。通过为多元主体的制度化赋权★,使其跨越公共机构★、政府层级的界限,建设性地参与公共事务。以此为基础打造的★“政府—平台—公众”三维互动机制★,既促成平台的规范发展★,也赋权公众参与管理的机会和能力,保障了公众的实质参与★。唯有此,一个积极理性★、协调互动、协同共治的机制才有形成的可能★。
其次,明确平台型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责任。政府角色的科学定位需要责任机制来落实。责任机制是保证行政权力扬★“善”抑“恶”的有效机制★,它能促进行政道德责任的弘扬、行政客观责任的履行和行政消极责任的追究,从而达到重塑公共行政价值、维护公共利益和担当公共责任的目的。平台型治理模式主张“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理性回归,其承担的引导者★、保障者和促进者角色,以及开放★、高效率、负责任、有能力的政府形态,都需要通过责任机制来落实。无论是政府的规范与引导,还是保障与助推,在平台型治理运行实践中都应有明确的制度依据★,要为政府行为设定法治框架和边界。同时★,除了常规意义上结果导向的责任机制,明确对行为★、决策以及后果的责任确认和承担之外,还要注重政府行为的过程性管控。过程性管控强调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环节,着重于对具体的、语境化的制度运行实效作出细致的回答,既关注规则体系,也关注层出不穷的经验事实。平台型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技术要素在社会治理的嵌入,技术的快速发展决定了平台型治理模式的运行状态具有变动性,因此,加强运行过程中的精准管控,及时识别并化解各种类型的风险,便显得极为重要。
前文已论★,平台企业的自我赋权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平台型治理模式对平台自治权的确认可保证平台服务的能动性和创新性,有益于平台服务的持续和规范发展。笔者认为★,对平台型治理模式功用充分发挥的期待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作者】 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北律信息网签约作者);苏雪琴(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这种掌控力最终以权力的形式呈现。从本源上讲★,权力的形成与主体身份并无直接关系,资源的占有和运用才是权力产生的基础★,如果这种资源优势由国家或公共组织运用与行使会形成公权力,如果由私主体运用则形成私权力。亦即★,尽管平台属于私主体,但当其具备了管理规则拟定、平台秩序维护以及内部纠纷处理等具有内容利益和资源支配力时,平台私权力便会形成★。随着平台规模的逐渐扩张,其整合和控制的资源越多,支配和影响的范围也会愈发宽广★。这种影响波及多边客户甚至是不特定社会成员★,平台权力便具有了公权力的属性和特征★,平台权力由此形成了一种兼顾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权力类型。
内容提要: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催生了平台经济★,带来商业模式变革的同时也引发社会治理模式的革新。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以及数字治理理论可为平台型治理提供理论解释,而平台企业的自我赋权则为平台型治理提供了实践基础。平台型治理模式能够实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多元利益主体联结★,也能顺应政府转型的时代趋势,为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限制平台权力滥用创设了必要条件。实践中,平台自治权的确认与规范★、政府角色的转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的形成,是平台型治理模式在现实中展开的制度保障。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厦门大学主办★、国家教育部主管的高层次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2003年底首批入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长期以来,《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坚持以学术为重、社会效益为重的办刊宗旨★,以本校优势学科和文科科研力量为依托★,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尤其是近十年来,坚持走★“内涵式发展★”之路,通过特色栏目的设置来塑造学术个性,打造了★“现代性研究”、★“前沿课题研究与述评”等立足理论前沿的系列专栏和“台湾研究★”、“南洋研究”等体现本校学术专长的栏目,形成了★“立足本地优势,关注学术前沿★”的办刊特色★。目前,这些特色栏目已经成为反映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的主要窗口,在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
数字治理理论是对平台型治理进行理论解释的又一路径★。互联网技术与治理理论的结合催生了新的理论范式——数字治理理论,其核心内容是重视信息技术在公共部门改革中的作用,主张构建扁平化★、信息化的管理机制。数字治理理论是顺应数字时代特征、在整体性治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理论,其可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首先,平台型治理是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继承和实践应用。平台型治理以平台为纽带整合机构★、信息和服务,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实现不同政府组织间的充分沟通和合作,从而实现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其次★,在工具层面,平台型治理实现了数字技术与传统工具的结合★,不断丰富数字时代公共部门的“工具箱”★。平台型治理模式以互联网平台为构建基础,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治理过程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将智治工具嵌入治理体系,拓展平台治理的连接、中介以及动员等基本功能★,以需求为导向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最后,在政府治理理念方面,平台型治理模式并非信息技术与传统政府体制的单纯叠加,而是蕴含着政府职能转变★、治理体系变革的深远意义★。信息技术在平台型治理模式中的应用超越了工具层面的价值,在“政府再造”“公民参与”“改善政府与社会关系”等多个层面均具积极作用,最终指向的问题是“信息技术能否带来政府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平台型治理模式是对政府治理理念的重塑和优化,其重要的功用在于推动了公共治理全流程★、全周期的数字化转型★,实现了政务活动的高效化★、共享化★、集约化、敏捷化,有力推动了政府绩效与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服务体验的公共价值导向。
“平台★”理念和技术权力在治理生态体系方面的拓展应用推动了技术和组织的耦合,产生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平台型治理”★。一般认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是以平台的基础设施和互动规则为基础,通过对平台权力的确认与规范,实现政府、平台★、公众等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随着技术手段在政府治理中应用程度的不断加深★,平台技术打破了国家与社会间传统的互动形式,更加广泛地应用于现代公共行政之中★,重塑公民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将这种通过平台系统聚集数据、技术★、服务和人员的趋势称为“平台范式★”。在我国,理论界基于数字平台从“工具视角★”到“主体视角”的变迁★,从数字平台在政府协同治理中的应用、政府与平台企业的关系类型等角度★,对平台型治理在公共治理领域的积极意义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是★,作为一种仍处于发展中的治理模式,当下学术界对平台型治理运行最一般原理和规范路径的研究尚不充分★。基于此★,本文试图对平台型治理模式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进行更充分的介绍★,在对平台型治理模式功能优势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对其制度保障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实现平台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或建议。
在传统理论范式下,私权力一般只能通过公权力委托授权而产生。但对平台企业而言,其权力是基于资源优势通过自我赋权而获得。“这种赋权理论打破了赋权行为作为一种行为特征自上而下的阶层藩篱,激发了一种由他者被动赋予向自我主动赋权的能动性力量”,在新一轮信息革命中,权力的物质属性被削弱,信息逐渐取代有形资源成为衡量权力的基本尺度。在平台内部,平台企业掌握信息优势,对平台内用户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贯彻自己意志的机会★,无论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平台企业通过自我赋权获得内部管理的“私权力”★,这种自我赋权表现为技术加持下平台企业创新商业模式获得用户基础★,并通过内部规则设定准入控制★、秩序维护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因此,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平台企业具备了规则设定、行为监管和争议裁决等权限★,这种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和准司法权意味着平台权力获得了自我证成。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张,平台私权力也不断延伸,从网络空间延伸至现实空间,互联网平台为行政部门的政策落实和执行提供了广泛的帮助。例如,腾讯的“守护者计划”打造了全国首个反电信网络诈骗及黑色产业链的企业社会责任平台★,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云储存技术,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涉计算机黑客类等网络黑产打击行动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腾讯“守护者计划”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20年前十个月共协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案件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七千余人,挽回用户损失三百多亿元★。技术权力与治理体系的结合★,有效提高了治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平台型治理模式的价值在于其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功能联系。从主体视角出发,平台型治理模式实现了公众、政府、平台的有效联结,其不仅是公众参与的创新路径★,同时也能契合政府角色转换的时代要求,更是防治权力滥用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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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引言 二、平台型治理模式的理论解释和实践基础 三、平台型治理模式的功能优势 四★、平台型治理模式的制度保障 五、结语
内容提要:运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根据来源★、功能指向以及运用路径的不同★,可以分为源于逻辑判断的经验法则与源于生活情理的经验法则、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经验法则与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依附运用的经验法则与独立运用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在实践中面临着显示度欠缺★、盖然性程度模糊以及与个案适配度不彰等风险★,阻滞了司法证明的精密化发展★。经验法则应以高盖然性、亚规则性以及可视性为其内在属性★,以事实推论为运用场域,以激活自由心证为内在使命★。在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下★,经验法则的运用应通过强化控辩双方的证成及证伪★、落实裁判文书的说理及示明,推进其独立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围绕经验法则★“何处用★”以及★“如何用”的问题,加大经验法则的比重、细化经验法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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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严格平台运行过程的规范约束★。我国已开始酝酿平台企业分级分类和责任制度★,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倡导平台企业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我们认为,为保障平台权力的规范行使★,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清单制度将平台权力的边界及责任明确化★。具体路径可按照以下方案展开★:一是制定平台权力清单,即明确平台企业拥有的规则制定、规则执行★、内部争议化解以及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二是制定平台责任清单,以权责一致原则为指引,总结和归纳平台企业在其内部空间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平台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和约束,以此实现平台企业从市场主体向治理主体的身份转变;三是制定平台权力负面清单,划定平台权力不得涉足的禁区,防范平台权力肆意扩张挤压公民私权利空间,保障平台权力在合理限度内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实现平台私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平衡。
平台私权力作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构建的基础★,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就权力主体而言★,平台企业因自我赋权而享有一定治理基础,具备了平台型治理模式所要求的参与主体身份★。平台企业作为权力主体对用户进行直接管理,这种权力主体与权力受体的一一对应关系突破了传统科层制冗余的层级关系,实现了更为扁平化的现代治理模式。与此同时,政府引导、保障及监管平台的治理过程★,也使得平台实现了与个体信息★、社会治理信息和国家政策信息的直接联系★,用户获得更优的公共服务。其二★,就权力受体而言,平台企业通过创新的商业模式及领先的技术优势积累了庞大的用户基础★。根据波皮茨的权力分类,平台企业所掌握的权力是技术权力与权威权力的结合,是利用他人对技术的认可和引导来掌控他人的能力。波皮茨在《权力现象》中将权力根据行为方式分为行动权力、工具权力★、权威权力和技术权力。平台型治理模式中的权力受体是基于对这种商业模式的认可而聚集的用户群体,将更有利于政策的推行★。健康码的发展前期,腾讯曾在微信端上线新冠肺炎症状自查工具★,并发布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导航地图,同时提供风险评估、治疗指引等功能。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创新为用户风险评估、人员流动提供了便利,也为此后健康码的成功推行积累了用户基础。其三,就权力作用的方式来看,传统理论认为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包括强制方式及意义构建的方式,但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下,平台型治理模式使得权力的作用方式有所调整,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掌握、筛选★,平台型治理模式能够提供更加精准的规制,提供★“具有个别化、单体化★、唯一性的精准定制”★。这种精准化定制既转变了传统的全能管制型权力作用方式,对民众的行为★、偏好进行持续不断的观察分析,使权力的精准化程度得以提升,同时又突破了以纵向行政层级为基础的信息获取机制,直接获取、存储★、分析数据,实现了扁平化数据管理结构,提升了权力运行的效率。
从理论层面对平台型治理模式加以解释★,其目的是借助理论的力量,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提供一种可能的学术共识。当然,受分析角度、研究目的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平台型治理模式构建的理论解释可以来源于多个理论体系★,因此从逻辑上讲★,平台型治理模式的理论依据可以无限多样★。结合平台型治理模式的本质属性和生成目的★,笔者认为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治理理论★、数字治理理论都强调管理机制的扁平化设计和治权的开放共享,将其作为平台型治理模式的思想来源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理论解释不仅是对现状的描述★,更是对其思想来源、理论基础的追寻。以平台型治理模式的属性和特征为依据,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治理理论★、数字治理理论是形成对平台型治理模式“共同的理解★”的有效路径★。当然,不同的理论在具体的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意旨★“服务而非掌舵”,侧重于重构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这对于解释平台型治理模式中角色转换更有价值。社会治理理论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共管共治★,这为平台型治理模式构建扁平化的协调治理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数字治理理论主张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在公共部门改革中的运用,这对于解释平台型治理模式中技术逻辑在工具革新和政府体制变革中的应用具有更明显的优势。需要说明的是,三种理论在对平台型治理模式进行理论解释时也有各自的局限: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的角色转换以及社会治理理论主张的多元共治★,仅是一种价值转向,缺乏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的具体策略,未能为平台型治理模式的构建与运行提供具有操作性的理论指引。数字治理理论多从工具理性角度来探讨如何提高治理效率,而忽视了治理的价值考量,对于平台型治理模式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的需求缺乏理论引领。三种理论是平台型治理模式重要的思想来源,但也需要综合性的运用,如此★,才能对平台型治理模式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理论依据。
【来源】北宝法学期刊库《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