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1
|利来老牌航宇科技(688239):航宇科技关于“航宇转债”开始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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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航宇科技关于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航宇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利来老牌。

  在★“航宇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航宇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航宇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航宇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18号文同意★,公司66,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9月1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航宇转债★”★,债券代码★“118050”。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航宇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利来老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利来老牌★,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无限售条件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调整情况:因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职务变更,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了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以34.51元/股的价格向前述激励对象回购133,560股予以注销,公司股本总数由147,922,548股减少至147★,788,988股。

  根据有关规定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航宇转债”自2025年2月2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5年2月27日至2030年8月20日)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四)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4年8月21日(T日)至2030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航宇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因公司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经计算并四舍五入,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航宇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变,仍为32★.64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在★“航宇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航宇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航宇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航宇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航宇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航宇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航宇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9号)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66,7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 667,000手(6,670,000张),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若认购不足 66,7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航宇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4年8月21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投资者如需了解“航宇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 2024年 8月 19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兑付★。